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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文学院赴海南调研报告    上一篇  下一篇    
  发布者:华东政法大学 发布时间:2008-10-14 19:44 更新时间:2008-10-14 20:00
  本作品所属分类:最佳项目奖专题报道
 
★人文学院赴海南民主法制建设巡访团调研报告★
 
扎实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全力保障社会和谐发展
      ——海南省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民主法制建设巡礼
 
    今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三十年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民主和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离不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同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国家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保证人民群众享受民主权利。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必须努力提高全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严格坚持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确保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和维系社会公平中的主导作用。
    同时,今年也是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二十周年。经过二十年来的不懈努力,海南的各项建设都取得了巨大成就。“十五”期间,海南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一省两地”发展战略,始终把生态建设放在首位,依托资源环境优势促进旅游等产业的发展,走出了一条符合海南实际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同时,实施“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经济社会发展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进入了健康、平稳、较快发展的新时期。作为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唯一的省办经济特区,海南在改革开放和加快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必然会遇到诸多矛盾和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海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民主法制建设对经济建设的保驾护航作用;海南各级政法机关也在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大局的前提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海南的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为了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20周年,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深刻认识改革开放的深远历史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亲身感受改革开放的历史变迁和显著成就,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2008年4月16日在海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成立了“赴海南省民主法制建设巡访团”。该巡访团由上海市教学名师、人文学院党总支书记沈济时教授担任团长,人文学院团总支书记李辉祥担任指导教师,一行14人赴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琼海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环海南宝岛一圈,以海南省近三十年来民主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为切入点,进行为期15天的巡访活动。
    巡访团采取见证人专访、问卷调查、部门访谈、开座谈会、个案分析、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先后走访了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海南省政法委、司法厅、旅游局,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口、文昌、琼海、三亚、洋浦经济开发区等省市、区的人大、公检法司、旅游局、研究机构等部门,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普法宣传、法学教育、法制意识等方面,深入了解了近二三十年来海南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所进行的探索、所付出的努力及其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活动旨在以实地调研所得的资料和信息,对海南省的民主法制建设成就作全景铺开、突出重点的展示。从大学生的视角,向海南人民、全国人民展示海南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特别是建省办经济特区二十年来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
 
    一、立法:进一步用好特区立法权,为海南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特区立法对海南的改革发展具有引导、支持、促进和保障功能作用。特区立法是特区改革发展重大决策的一种基本形式,是特区改革发展的重要支持和保障,这种法制支持和保障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立法引导和推动改革发展决策的实施,将改革的“破”与立法的“立”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克服和避免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混乱无序状况的出现,使改革活动依法有序进行。①海南在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坚持慎用和用好特区立法权,在立法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可以为兄弟省市提供有益的启发。
    (一)改革开放三十年、建省办经济特区二十年来,海南立法成就纵览
    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2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和全国人大授予的经济特区立法权,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结合海南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截至2008年4月,共审议通过或批准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决议302件次。其中,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决议183件;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决议共51件;修订、修正地方性法规78件次。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决议中,涉及经济方面的94件,教育文化卫生社会方面的49件,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40件。这些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决议的贯彻实施,有效地推动了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促进海南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
    良好的法制基础为海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此,主要从立法之于特色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以及立法之于法律体系构建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两个视角,抓住重点、突出特色地展现海南特区立法的巨大成就。
    (二)立法之于特色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
    为加快海南的发展,海南省委提出了“建立新兴工业省、热带高效农业基地和海岛休闲度假胜地”的产业发展战略,把海南省发展的立足点放到主要依靠自身特有的资源、生态和区位优势上来。省人大常委会适时通过立法,推动“一省两地”产业的发展。
1、以立法推动热带高效农业的发展。为促进海南省热带高效农业的发展,提高海南 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制定了《海南省无公害瓜果菜管理保护规定》,在全国率先把无公害农业纳入法制化轨道。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针对农药经营市场中存在的急需规范的问题,变通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农药经营主体的规定,设立农药经营的行政许可制度,并强化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促进无公害瓜果菜的生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农产品的食用安全。同时,为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台了《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完善农村集体承包土地的流转制度,促进农村集体土地资源这一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既有效保护海南省基本农田,又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为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提供了法律保障。
2、以立法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全国第一部旅游管理地方法规,2001年及时修订了旅游管理条例,将法规修改为《海南省旅游条例》,强化开放办大旅游的意识,在对外开放市场、规范管理、保障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等方面作了大幅度充实。法规公布施行后,在全国旅游界中反映良好。2004年、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又相继作出了《关于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纲要的决议》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支持各级人民政府提高旅游规划水平,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动海南省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
3、以立法促进海洋产业的发展。为加快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发展海南省海洋产业,保护海域的生态环境,省人大常委会运用海南省独有的海域行政管辖权,于1999年批准了《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并于2005年制定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从统一海域使用管理权、严格限定海域功能区划的修改程序、编制海域使用规划、防治近海污染、加大海洋环境污染处罚力度等方面,规范海南省海域的综合管理和利用,突破海洋产业发展的瓶颈制约和体制障碍,促进海洋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4、以立法促进生态省建设,推动海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建省办经济特区伊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十分重视环境保护立法,坚持“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相继出台了《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30件地方性法规,为保护海南这片“净土”和资源利用筑起一道道法律“屏障”。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省人民代表大会做出了《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及时批准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做出了《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认真解决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问题。为保护海南的母亲河、生命库的生态环境,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6年、2007年制定了《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和《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从理顺管理体制、划定保护区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水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规范,加大对南渡江、松涛水库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省人大常委会还针对海南省一些地方严重破坏红树林、珊瑚礁、沿海防护林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了《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海南省沿海防护林保护与建设规定》等法规,以保护和改善沿海生态环境。
(三)立法之于法律体系构建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立足海南改革发展需要,创新的以立法为先导,充分发挥立法在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1、以立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和落实人大各项职能。省人大常委会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注意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立法,相继制定了15件相关法规。2001年,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将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地方立法、特区立法的有效经验和成果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为规范人大监督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总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质询案的规定》和《海南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等法规,并适时根据国家监督法的要求进行了清理,修改或废止了相关法规。省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规定》等法规。这些法规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职权的行使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以立法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省进程。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先后三次对有关地方法规进行了清理和修订。为巩固海南省“小政府、大社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省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制定了《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的管理、管理权限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为促进政府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省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制定了《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政府立法活动的监督,避免和防止政府部门权力的滥用。为加强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推进司法改革,省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制定了《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从执法责任的划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追究程序等方面进行规定,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省人大常委会还及时作出了《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从立法上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此外,为了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省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制定了《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机制,以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 
3、以立法促进基层民主建设,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政治权益。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突出对村民自治权利的保护和有效行使,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努力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立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立法为民、立法为公的立法理念。二是坚持从海南的实际出发,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三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与突出地方特色的有机结合,以改革的精神、发展的思维推进立法创新。四是坚持“开门立法”,推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立法民主,积极采用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重要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和征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使制定的法规符合海南的实际。
4、以人为本,注重体现人文关怀。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海南省禁毒条例》,坚持惩防结合、教育与感化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强制戒毒机构要对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药物治疗、生理康复、心理矫治和法制、道德教育,教育和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注重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规定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对家庭纠纷进行调解和劝阻,并设定有关单位的救助职责,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海南的立法精神。
 
二、司法:立足司法实践,全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08年4月,胡锦涛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强调,海南要突出经济特区的“特”字,努力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经济结构和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要“继续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特别是中国科学院在《中国现代化报(2008)》中正式提出了海南自由贸易区的建议。与此同时,海南省委省政府也进一步深化了省管县市、转换职能、强化服务、促进发展的特区认识,总结已运行多年的大部门厅局成功经验,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构建更具活力的特区体制和机制要求。 
    司法体制是海南特区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力求立足特区省情院情,推进司法改革创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推动海南更好更快发展。由于其他省市行政体制与司法体制的竞合性,司法体制改革的难度相比较大。海南作为省管县市的特区体制,在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克服管理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弊端等方面,具有改革先行一步的先天条件的优势。海南各级司法机关在省高院的领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率先探索,寻求新发展,力争成为国家司法体制改革深水区的试验田,力争使改革创新成为海南法院发展的亮点。
(一)改善工作机制——密切法院与人大、政协等机关的联系,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法律体系构建中的关键作用
     海南高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人民法院工作任务,积极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扎扎实实做好代表委员联络工作。
    1、加强与人大、政协领导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切实做好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报告法院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工作事项,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做好人大政协领导机关监督案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办理工作。
    2、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把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联络机构并配备好工作人员。省高院办公室设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室,负责对全省法院开展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各中院和基层法院应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室挂牌办公,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
    3、坚持每年“两会”期间组织人员到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制度。同时以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来信和意见、建议的办理工作。对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必须有明确的实体性答复意见,说理准确透彻,措词谦虚谨慎,答复函一案一复,由主管院长或院长审查把关。办理期限为承办单位在收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委员。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结果。
    4、做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的汇报接待工作。对代表委员视察、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将落实和整改情况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
    5、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访(来电)工作。代表委员凭“代表证”“委员证”可以随时来访。接待工作积极热情,态度诚恳。对代表委员反映的事项应做好记录,送有关领导阅批,于三日内交有关部门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6、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庭审。并征询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庭审工作的意见。重大案件的执行也可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进行监督。
    7、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座谈会。结合法院工作或根据代表委员们对法院某一项工作关注程度,选择一个专题或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邀请代表委员座谈交流意见,达成共识,增进相互了解。
    8、认真开展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活动。采取上门走访、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等形式,征询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9、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执法监督员,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更直接、更全面地了解法院的各项工作,对法院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同时,继续做好向人大代表赠阅《人民法院报》工作。让人大代表更多地了解法院工作,从而更加主动地关心和支持法院工作。
    10、全省各法院应将开展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情况和办理代表委员关注案件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告省高院。
(二)注重实践运用——突出案例,树立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典范
    近年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为构建和谐海南、平安海南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1、80%的案件现场勘察,公正司法的不懈追求:
     近年来,法院的行政案件以土地类型案件居多,占了整个行政案件数量的90%以上,这类案件涉及面广,遗留问题多,处理难度大,而且大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发生争议后双方的矛盾往往难以调和。省高院行政审判庭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坚持作现场勘察,深入田间地头向知情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做到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依法办案。
    案例一:2006年,该庭在审理儋州市一村民小组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一起土地争议案中,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合议庭成员两次到争议地现场实地勘察,由于争议地位于山坡上,属于插花地,类型多,有坡地、耕地等,还有部队的打靶场,地上有弹坑。法官们头顶烈日,上山下坡逐一举行勘察,勘察完后,又当场召集各方代表,在田间地头进行协调,作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庭审及庭后大量的协调工作,二审判决认定当地政府认定事实不清,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当,从而做出了撤销判决,并让其对涉诉土地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在高院行政审判庭,这样的案子数不胜数,这样的勘察不胜枚举。
    从2001年受理23宗案件到2007年受理236宗案件,这几年,高院行政案件大幅上升,在人员增加不多的情况下,80%的案件都到现场勘察,大大增加了行政审判的工作量,也给办案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负担。但不管是孩子幼小、母亲生病的年轻女同志,还是长期患病的资深法官,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干部,行政审判庭的每一个同志都任劳任怨、勤勤恳恳,毫无怨言。
2、注重两个效果统一,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
     行政审判调节的是政府和老百姓之间的关系,是协调官民矛盾的“减压阀”和“化解器”。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好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对于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改善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行政案件特别是涉及弱势群体案件和涉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处理不好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甚至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省高院行政审判庭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始终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力争“案结事了”。
    案例二:2007年,高院受理了原国营昌江黎族自治县大风糖厂的302名在册职工状告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一案。大风糖厂于2003年进行改制,但职工安置问题没有解决,该厂的300多名职工要求确认昌江县政府批准大风糖厂改制行为无效、违法,确认县政府支付职工538万元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69万元。
     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国营大风糖厂由于企业改制,其资产已被整体转让给海红公司,转让合同的内容已明确规定“大风糖厂所有在册职工的安置问题全部交给受让方接收安置”,而海红公司系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故大风糖厂改制后与原职工的劳动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属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根据《海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无证据证明大风糖厂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已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订通过,不能认定当事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现在大风糖厂已改制,应认定大风糖厂与302名上诉人已解除劳动合同,并应计发经济补偿金给付给上诉人。该案判决后,省内外多家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3、加强沟通与协调,推进依法行政的积极探索:
    强化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协调,是这几年高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一大特色。行政诉讼的被告永远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纠纷涉及的事实和法律的认识,直接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有利于审判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判决的履行。
     案例三: 2006年,该院在审理某石化公司诉被上诉人当地政府及第三人某旅游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中,发现当地政府颁发给另一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登记的海域使用权与颁发给该石化公司的海域使用证书登记的范围相重叠,是当地政府未尽应尽的审慎审核义务造成,当地政府存在着过错,但当地政府颁证给该公司时,石化公司还没有使用上述海域,所以该公司的土地证也不宜撤销。
     案件的处理遇到了进退两难的情况。俗话说“解铃还需系铃人”,合议庭本着切实解决矛盾的原则,多次和当地政府的领导进行沟通,并反复做协调工作。经过多方不懈地努力,最终达成一致,由当地政府承诺对重复颁证行政行为进行自我纠错,三方当事人对此协调结果均表示满意。
     审判之外,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该庭还积极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水平。尽管工作繁忙,审判任务重,该庭领导还多次接受邀请到人大、国土、综合执法局等机关讲课,结合具体的行政案件,对抽象的行政诉讼理论知识一一进行讲解,既宣传了法律,增强了各机关的执法意识,又使他们对行政审判工作有了清晰的了解,拉进了彼此间的距离,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现在,有些机关在执法中遇到问题也主动向行政庭了解、沟通情况,形成了一个良好的氛围。
(三)重基层,树形象——重视基层审判实务,密切与基层群众的联系,树立良好的庭审形象
    省高院机关在“公正廉洁树形象”活动中,紧密结合全省法院系统的实际情况,把“公正廉洁树形象”活动与“加强基层建设”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高院组成检查组,深入到全省每个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进行庭审现场培训共47场,共有一千多名法官参加了培训,收到了显著的效果。
    庭审培训包括了庭审观摩、庭后讨论和讲评等内容。基层法院的法官普遍反映说:“这样深入基层的庭审培训,是战地练兵的好办法,具有受训者面广、节约培训经费、方便基层法官学习和学以致用的特点。这种培训,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庭审水平、规范庭审活动,树立良好的庭审形象,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许多法院的领导都一致表示,要以这次庭审培训活动为契机,深入狠抓庭审形象,要求每个审判业务庭和基层法庭都要开好一个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的观摩庭,然后进行讨论和讲评,总结长处,指出不足,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庭审水平,以在社会上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廉洁”的光辉形象。
     以此为代表,由省高院发起的多项活动将在全省形成惯例。“庭审培训”还将以“示范庭”的形式,通过全省法院电视电话网络对全省法官进行第二阶段的“庭审培训”,以进一步扩大“庭审培训”的效果。
附:海南省各级法院近期工作思路
     目前,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诉讼难”、“执行难”入手,以公正廉洁司法取信于民,为海南的发展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具体工作将包括:
     一是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坚定全体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
    二是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涉黑涉恶、坑害“三农”利益、毒品、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三是妥善审理好具有海南特色的海事海商、房产、土地、知识产权等纠纷和破产案件,总结推广行政诉讼和解经验,营造法治的良好投资环境。
    四是将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大力推行执行和解,开展法律进乡村、进学校活动,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和信访补助基金,对涉弱势群体执行申请实行先予给付,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促进和谐发展。
     五是推行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复议公开听证制度,规范评估、拍卖和司法鉴定委托行为;实行执行员统一考试,并由上级法院任命,挂牌上岗,规范执行行为。
     六是以既有的171项规章制度落实检查为突破口,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建立审判质量评估体系,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七是积极探索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新路子,为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做出应有的示范。 
 
三、检察: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宽严相济,促进和谐
(一)个案研究——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现有人员68人,其中检察干部58人,本科以上学历46人,占干部总人数79.3%。近年来,先后被评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检察机关宣传先进单位和全省“优秀基层检察院”。
     该院在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过程中,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正确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努力做到既努力打击犯罪,又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化不和谐因素为和谐因素,实现了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了检察职能作用。
     该院贯彻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恶性犯罪。在实体上严格执法不放纵犯罪,2007年共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643人,起诉647人。程序上严格执法不贻误战机,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及复杂疑难案件,在侦查阶段集市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引导侦查,尽力缩短办案时间。2007年提前介入案件共28件,同比增加155%。此外,该院以创新的精神大胆探索办案心举措,正确适用轻缓的刑事司法政策。2007年,该院以促进南和谐社会的建设为目标,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作为重点,大胆尝试办案新举措,积极推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实施,最大限度地化不和谐因素为和谐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在具体工作中,该院专门成立了办案适用轻缓刑事案件作小组,严格贯彻《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选取“三类”案件(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危害不大的案件,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小、主动交代、积极退赃、影响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试行,在立案、逮捕、起诉、审判四个环节上充分运用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07年运用轻微刑事政策依法不捕9人,不诉2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3人,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2人。办案结果注重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检察机关制度完善与工作创新
     全省检察机关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充分履行检察职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讲求办案质量,全面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为在创新中加快海南发展服务,为海南人民服务。
     1.正确认识和行使检察权。正确认识和行使检察权,明确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一切检察工作都应当围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来开展,既要充分行使法定职权,也要防止检察权被滥用。人民检察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必须坚定地坚持党的领导,忠实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党的刑事政策指导执法活动。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必须自觉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检察权是神圣的但不是至上的,是广泛的但不是无限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和内容、程序和手段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超出范围无权监督,监督必须依法进行。检察机关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行使检察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真正做到心为民系、权为民用、利为民谋。
     2.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促进和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与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已经成为海南检察工作的最终追求和最高价值目标。针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任意改变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甚至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等问题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等问题,检察机关大力加强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各种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问题,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社会主义法制是专政的工具,也是民主和人权的保障。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侵犯公民和法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现象偶有发生,有的还比较严重的现象,检察机关更新执法观念,依法监督纠正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依法保障人权,尽力保护所有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自身也通过逐步建立健全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制度,完善撤案案件、不起诉案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等制度,维护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第一要务服务。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检察机关为第一要务服务,最基本的就是立足本职,依照检察机关的职责做好工作。海南检察机关围绕省委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强化诉讼监督,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4.把办案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办案是检察履行职责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办案工作不同于经济工作或其他工作,其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不能简单地用百分比来看待成绩。办100件案件,其中99件是对的,1件是错的,从总体上可以说成绩是主要的,但办错的那1件落在谁的头上,都是 100%的冤枉,甚至是灭顶之灾。海南检察机关以可能达到的最高标准来要求工作,要求检察官不满足于成绩是主要的,要更多地想一想办错案件带来的危害。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把办案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5.监督者自觉接受监督。当前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除了队伍素质方面的原因外,主要是因为监督制约不够。检察机关建立健全了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用制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主动接受党的监督,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主动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认真落实人大关于检察工作的决议、决定,依法办理人大交办的案件,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虚心听取批评和建议;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各办案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明确各内设机构、各个诉讼环节以及从承办人直至检察长的责任,健全和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要加强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对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监督制约;诚恳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通过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不断拓宽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渠道,增强监督实效。
    6.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做好检察工作,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队伍建设的关键是政治素质,核心是执法作风问题,突出的是要防止以案谋私、滥用职权。海南检察机关正在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司法队伍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公正执法、艰苦奋斗三项教育。按照《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增强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加大培训力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美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在继续抓好学历教育和续职资格培训的同时,把教育培训的重点放在提高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上。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带动和促进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检,克服好人主义,从小处着手,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起,防微杜渐。要求按照“两个务必”的要求,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埋头苦干,求真务实,把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四、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近年来,海南省各级公安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取得突出成效。从2005年开始,海南省从落实执法为民、提高执法能力、构建和谐海南、保障和促进海南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紧紧抓住四个重点岗位和环节,围绕人民群众最为关心、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全面排查,深入剖析,认真落实集中整改各项措施,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和考核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端正执法思想,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为使全省政法部门和干警深刻领会、正确把握、全面贯彻好中央政法委精神和省委要求,全省上下按照专项整改活动的知道思想和目标要求。各市县、各部门组织公正执法大讨论,学习李觉荣、王录学、甘文萍、黄崇华等政法战线先进模范任务,通过组织参观实地学、先进典型引导学、警示教育推动学、网络交流相互学,开展“双示”教育和“五查五看”活动,即一查思想境界,看社会主义的思想信念是否坚定;二查宗旨观念,看是否在本职岗位上尽到了为人民服务的职责;三查执法观念,看是否做到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四查工作作风,看对群众有无冷硬横推现象;五查办案效果,看是否有执法不公、违法办案等问题。
(二)解决突出问题,改进执法司法工作
    整改中,把找出问题、找准问题、解决问题作为首要环节,切实解决执法工作中的如出问题。各市县、各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突出重点,紧紧围绕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和重点问题,拓宽查找问题的渠道,通过自查和征求意见244条,公安系统倒查案件与有关部门协查,查摆出了12个方面的突出问题;监狱和劳教系统在自查的同时,向服刑、劳教人员家属发放征求意见调查问卷15424份。在问题凸显的同时,各部门针对问题,深入研究,突出重点,集中整改。
(三)整章建制,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解决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只能在一定时期内改善执法工作,只有加强制度建设,才能巩固和提升专项整改的成果,遏制新的执法问题,形成确保公正、高效、廉洁执法的长效机制。海南各市县、各部门把制度建设作为重点,严密规范执法工作,把各项执法行为纳入制度规范的轨道。
    省委政法委机关制定和修订了《省委政法委机关领导班子重大问题议事规则》、《信访案件处理程序》、《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的意见》得个六大类30多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党委政法委的工作机制。
    省公安厅清理执法制度204项,新建执法制度54项,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交通民警执法工作规范》、《涉命案件侦破机制》、《消防执法十条规定》、《毒品管理规定》等一批规范性文件,把公安执法行为纳入了规范、有序的轨道。
(四)专项整改活动的成效
    通过专项整改活动,全省广大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的思想更加坚定,规范执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重点环节、重点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基层单位的规范话建设不断加强,社会各界对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广大干警坚持“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思想,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事后监督与过程监督、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以及政法工作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把公正执法的要求落实到自己的实际行动中去。
附: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安全保卫工作经验
     博鳌亚洲论坛是一个非政府、非官方,在亚洲地区唯一定期、定址召开的国际会议组织,是亚洲各国政界、商界、学界认识同商亚洲发展,共谋交流合作的组织。2001年2月在海南召开成立大会,此后每年的4月召开一次年会。七年来,海南省公安机关在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的正确领导下,全力以赴,圆满完成了成立大会和历届年会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了出席会议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和与会代表的安全,确保了会议的顺利进行。2002年首届年会期间,海南省公安厅被评为博鳌亚洲论坛年会服务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受到了省政府的表彰;2006年年会结束后,公安部专门颁发嘉奖令,对海南省公安机关全体参战单位和民警予以通令嘉奖。
主要经验和体会:
1、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是圆满完成任务的前提。海南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对历届大会的安全保卫工作均十分重视,会前多次听取汇报,现场解决器材装备经费等实际问题,协调各有关部门统一行动。
2、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前介入,是取得工作主动权的基础。每届年会期间,安保领导小组都指定专人作为联系协调员,密切加强与省外办、接待办、大会秘书处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有关会议信息,紧随情况的变化集市调整安保工作,始终掌握了主动权。
3、突出重点、周密部署、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是圆满完成任务的关键。历年的博鳌亚洲论坛执勤都坚持在加强水城外围警戒的基础上,突出主会场等政要会见的重要场所的安全警戒。积极引入危险评估机制,视情加强随卫力量,按照“全面部署、重点加强、留有机动”的原则,严格按照既定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岗位到人,责任到人。
4、全省公安机关全力以赴,诸警种联合作战,配合默契,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是成功的关键。历届年会中,参与警戒区执勤的民警和武警官兵少则百人,多则上千人,设计公安、警卫、消防、边防、武警等20多个警种,所有参战单位都从大局出发,树立了“一盘棋”思想,联合作战,配合默契,坚决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充分发挥了整体作战优势。
5、广大参战民警、武警官兵的努力拼搏和无私奉献是取得成功的有力保证。尽管执勤条件十分艰苦,吃、住条件较差,但广大参战官兵发挥了努力拼搏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克服种种困难,始终以高度的责任心和饱满的工作人情投入战斗,出色地完成了各项任务。②
 
五、普法宣传: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一)二十年的目标:让最多的人了解最基本的法律知识
     翻开自1985年11月至2001年4月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4个五年普法决议,调研团发现二十年海南始终坚持这样一个目标,那就是“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普遍进行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普法”一词由此而来)。普法对象的“普遍”性与普法内容的“普及”性,是海南在实事求是地研判国情实际和现实需要后确定的基本目标。
     在二十年的普法工作中,“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成为贯穿始终的基本要求。尽管每个五年普法规划都确定有普法的重点对象,但“普遍性”始终都是二十年普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普法内容的普及性决定了普法教育进行的是法律常识的教育而不是专业性的法学教育。“一五”普法规划中对普法学习内容的要求近乎启蒙,例如,学习刑法要了解关于违法与犯罪、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刑罚的种类、犯罪的种类等。在此后的三个五年普法规划中,虽然普法工作的目标有不同程度的调整,但在其内容上始终强调“与本职工作相关”、“与生产、生活相关”等相关性。立足于现实条件,着眼于现实需要,服务于法制建设发展,向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进行最基本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是海南二十年来普法工作的基本经验。
(二)二十年的变化:“法治”从理念走向实践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随后的宪法修正案将其载入其中,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这个进程中,普法工作功不可没。普法给社会意识和社会实践带来了多方面的变化:普法培育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法催生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法治理念,普法促进社会的和谐。
     近年来,海南省各级机关在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中,重视将法治理念运用与法制实践,要求在实践中帮助群众解决法律难题,同时起到普法宣传作用。例如,他们开展的“人民调解到农村”专项活动,效果明显,力图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海南省各市县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适用权限、征地补偿纠纷突出等情况,选择典型的矛盾纠纷,召开村民大会进行现场示范调解,边依法调解纠纷,边宣传法律法规知识,边引导农民依法解决矛盾,妥善处理纠纷。2005年9-12月,海南省共发生民间纠纷4853宗,调解4363宗,成功4363宗;群众上访2174宗,解决1659宗;社会治安案件6186宗,解决5213宗。2006年同期,发生民间纠纷4055总,调解3901宗,成功3663宗;群众上访1477宗,解决1217宗;社会治安案件5372宗,解决4824宗,与2005年同比均有明显改善。
(三)二十年后的决策:再掀普法新篇章
     经过二十年的普法,海南有理由感到欣慰,但没有理由停下脚步。普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下了基础,但法治建设是长期的过程,法治理念的树立还要排除与它不和谐的杂念(比如“法治就是治人”的杂念),法治社会的建设还要纠正与它不协调的行为(比如“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建设法治国家依然任重道远,普法工作依然责任重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此再作决议,决定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尽管如此概念要比“普法”的内容更为丰富,但百姓仍择其实质称之为“普法”)第五个五年规划:
     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一切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抵触,一切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宪法活动。普及法律知识,首先是要普及宪法知识,这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是法治的基础。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人民群众的需求所在。法制宣传教育一定要识大局、顺民意。
     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尊法守法、依法办事是最生动的法制教育。“四五”普法期间,地方和行业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并取得一些成功经验,“五五”普法期间各地都做了认真总结,力争全面推进。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生活之中,通过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的结合,学法与用法的结合,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丰富和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强化大众媒体和新闻通讯单位的社会责任。大众媒体的宣传传播迅速、覆盖面广、生动形象,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近年来,海南的电视、广播、报刊的法制宣传注重在准确、通俗、生动活泼上下功夫;法制文艺创作尽量提高作品质量,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已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获得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径;重视各种法制宣传教育园地、阵地建设,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志愿活动。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二十年的普法工作,海南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这个机制行之有效。在这个机制下,各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的积极参与。抓好基层法制教育这个基础,努力为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创造良好的条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求制度化、规范化,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决议得到切实执行。各级人大常委会负有法律赋予的监督法律和决议执行的职责。积极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立法和执法检查工作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使立法和执法检查的过程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③
附一:增强农民法律意识,促进农村基层法制化建设——龙湖镇举行“法律进乡村”工程法制讲座
     2007年9月20日上午,海南省定安县“法律进乡村”工程法制讲座在龙湖镇礼堂举行,全镇干部、镇所站单位、村委会全体干部及部分经济社主任共110多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由海南通达律师事务所吴坤主任主讲。吴主任给该镇在座的干部群众讲了宪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以及中央和海南省关于“三农”问题的基本方针、政策;刑事法律、治安法规、禁毒条例等;宣讲了《土地管理法》等与广大农民生产、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土地承包、发包、转让、使用权、农产品销售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依法维权、合理诉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法律知识。
     本次定安县“法律进乡村”工程活动以定城镇和龙湖镇为第一站,主要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法律意识,促进农村基层法制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据了解,“法律进乡村”工程历时一年,采取法制宣传队到乡村、宣传资料到乡村、以案示法到乡村、法制文艺到乡村、法律援助法律顾问到乡村等措施,对全县行政村分期、分批、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2006年9月到12月,将点选择经济、政治基础相对薄弱,社会问题相对突出的行政村进行;第二阶段,从2007年3月到5月,选择有一定基础、基层建设相对较好、个别问题较突出的行政村进行;第三阶段,选择基础较好、各项建设较完善,已成为或即将成为“民主法治村”的行政村进行。 
附二:海南将“法律进学校”工程作为今年普法“重头戏”
      2008年海南全省司法行政会议明确将“法律进学校”工程作为今年普法工作“重头戏”。海南省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日前印发《海南省“法律进学校”工程实施方案》,决定对在校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据了解,这次“ 法律进学校”工程自今年1月至7月实施。对小学生着重进行法律启蒙教育,对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着重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对大学生着重进行法治理念教育。方案要求充分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小学品德课、初中思想品德课、高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此外,各学校要邀请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等到学校开展法制讲座活动。
     方案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要设立兼职法制副校长“接待日”制度,每学期不少于3个“接待日”。要建立一支学生法制宣传员队伍,中学以上学校要在每个班级设立1名学生法制宣传员。此外,海南省法宣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青少年学生法律知识读本》、普法光盘等,分类赠送到全省中小学每个班级。
      据了解,目前海南有各级各类学校3592所,在校学生180多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2%。近年来,由于青少年吸毒、寻衅滋事等原因引发的治安案件频繁发生,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且犯罪主体呈现低龄化的特点,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附三:
    近年来,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了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要求海南省各市、县和省直机关各单位结合海南省“五五”普法规划及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创新方法、方式,认真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一是法律进机关。海南突出落实五项措施:各级机关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公务员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带头学习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忠实执行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加强机关公职人员学法制度建设,把法律知识纳入日常学习计划,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和考核工作,逐步实现机关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依托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学习园地等阵地,进一步加强机关公职人员学法阵地建设,为公务员学法提供便利条件;“五五”普法期间,每个省(区、市)要积极开展评选100名“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建立100个“学法用法示范机关”的“双百”工程;加大对各级机关执法水平的考核力度,把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作为“法律进机关”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促进各级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二是法律进乡村。重点抓了五项工作:加强农村法制教育阵地建设,每个乡镇设立一个法制辅导站,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每个居民小组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栏。各地、各部门加大向农村地区赠送普法资料的力度,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在农村地区普遍建立起“农民法律图书角”;加强农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培养农村基层兼职法制干部。“五五”普法期间,普遍轮训农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积极组织专业文艺团体、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深入农村田间、地头,演出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节目,使广大农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掌握法律知识;深入开展法律服务进村入户活动,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每年定期开展针对农民群众的义务法律咨询活动;加大农村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县级以上电视台、农村广播网、农民夜校开辟学法专栏,结合实际向农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
     三是法律进社区。认真总结了“法律进社区”的经验,积极探索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新途径,逐步实现“六个一”:即每个社区应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橱窗,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建设一支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立一套居民学法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义务法制宣传活动,每个地(市)建立一个普法广场或法制公园。加强城市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并支持志愿者经常深入街道、深入社区,结合各个时期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发生在居民身边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为居民开展公益性法制讲座、居民法治论坛活动,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四是法律进学校。从五个方面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结合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律、知荣辱、明是非,使广大青少年从小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坚持发挥学校第一课堂的作用,继续推进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的“四落实”;加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建设,依托家庭、社区、村落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依托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所等机构,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开展生动活泼的青少年学法用法实践活动。适时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评比活动;加强对学校法制教育师资的培训,进一步规范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力争在“五五”普法期间,实现100%的城镇中小学校、95%以上的农村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
      五是法律进企业。力争近几年在以下五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各类企业要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学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关系。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民营企业主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加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加强企业职工学法阵地建设,“五五”普法期间,要在全国建立5000个企业职工法制学校;要开通“职工维权热线”,积极为企业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救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积极推进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为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供保证。“五五”普法期间,力求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建立起法律顾问制度。
     六是法律进单位。要求各单位积极开展“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五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教材、有阵地、有考核。要求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单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与业绩考核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各单位领导干部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能力。要求积极引导单位职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定期组织职工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增强广大职工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要求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建制、依法管理。各单位应通过公示牌、宣传册、触摸屏、开放日等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
 
六:法学教育: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理论研究与实务培训齐头并进
     法学教育在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从1983年海南大学法律系(现为法学院)创办,到1990年海南省政法(干部)学校创办,2003年6月在此基础上成立了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的法学教育走过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目前,以这两个学院为代表,海南的法学教育正朝着理论研究与实务培训相辅相成、齐头并进的方向迈进,为海南的民主法制建设培养了大批的理论性和应用型人才。
(一)立足高等教育,重视理论研究——案例:海南大学法学院
     海南大学法学院是海南大学下属的十四个学院之一。学院创办于1983年(其前身为海南大学法律系),原设有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三个专业,1999年根据国家教育部新的专业目录,调整合并为一个专业即法学专业。现有诉讼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法理学、法律史学、国际法学七个硕士点,2003年被批准增设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学院的办学思路和办学特色是:大力加强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和教学制度建设;重视学生综合素质和全面能力的培养;走开放办学和联合办学之路;广泛开展对外学术交流。
     学院现有在校普教本科生753人、硕士研究生220人,在校普教本科生和实行全国统一招生录取。学院现有43名专职教师,其中,教授13人,副教授15人,讲师13人;博士和在读博士10人,硕士26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59%,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95%,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占教师总数的89%。教师中,有1人当选“第四届十大青年法学家”,4人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4人为海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学院图书资料室藏书3万多册,有各种中文报刊100余种,外文学术刊物10多种。 
     学院十分重视对外学术交流,每年不定期地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院讲学,同时也曾派出多名教师到日本、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进行访问和从事研究工作。1996年、1998年、1999年和2000年,学院与有关单位合作,在海口市成功地承办了全国民法和经济法学年会、全国诉讼法学年会、全国国际经济法学年会和全国刑法学年会,并于2000年8月在海口市独立承办了第六届全国高校法学院院长(系主任)联席会议暨法学教育研讨会。2000年2月和2001年1月,学院还邀请部分外地专家和本省司法部门的领导,分别召开了“海南大学法学院专业建设与学科发展论证会”和“海南大学法学院21世纪发展方略研讨会”,商讨新世纪学院建设与发展的大计。2000年12月和2001年12月,学院主要领导还参加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五十周年庆祝大会”和“21世纪亚洲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论坛”,并在这两个会议上作了大会发言。
学院目前的奋斗目标是:努力将我院建设成为海南省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主要基地;在大力建设法学硕士一级学科点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
(二)立足培训教育,重视实践运用——案例: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是海南省唯一一所以政法专业为主,兼顾其他类别的多种学科的公办高等职业学院。学院立足政法,面向社会,服务基层,以学历教育和培训教育为发展两翼,以就业为导向,以满足岗位实际需要为评价标准,着力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核心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政法部门基层单位和其他涉法部门辅助性岗位培养应用型人才。学院现有在校学生3500名。设有应用法律系、政法管理系、公共安全系、信息技术系4个系,开设法律事务、司法助理、法律文秘、书记官、司法警务、经济犯罪侦查、司法会计、刑事执行、行政执行、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信息安全技术、计算机通信、司法信息技术、安全防范技术、防火管理等18个专业。学院现有教授、副教授40余名,聘请兼职教授十余名,还聘请了130余名海南省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以及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主要业务骨干为客座教授。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是海南省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学院立足政法,面向政法,服务社会,充分发挥在全省政法干部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开展政法教育培训和其他涉法培训。近年来,学院先后举办了公安部第九期全国警务督察处(队)长培训班、司法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海南省市县政法委书记培训班、三亚市公安局基层民警培训班、全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司法警察培训班、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全省检察干部司法考试脱产培训班等。
     2005年9月,海南省委政法委发出《关于在规范执法行为专想整改活动中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大力加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建设,把学院建设成为政法系统干部培训的主阵地,在此举办了政法、综治、610系统干部培训班。各级政法机关制定集中培训的计划,组织全体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和一线执法人员,以执法理念、法律知识和实践技能为重点,分期分批进行了轮训,并组织了严格的考核考试。据统计,自2005年至今,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共为全省各级政法机关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195期,培训人数37000多人次,全省政法干警培训面达98%以上;考核合格率达99%以上。
     省公安厅聘请海南省政法职业学院、省高级警官培训中心的专家教授和省厅各业务部门的骨干为授课教师,通过电视远程教育,对全省公安民警进行为期14天的全员培训,共举办各种培训班134期,培训民警10720人次。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为提高全省政法工作队伍理论素养和实际运用能力,为推进海南的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七、旅游经济:在良好的法制大环境下,快步前行
     “20年来海南的经济结构逐步优化,热带高效农业发展上新台阶,优势产业不断壮大,以旅游业为龙头的服务业迅速发展,基础设施日益完善。”
     “要着力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经济结构,积极发展热带特色现代农业,集约发展充分利用本地优势资源的新型工业,大力发展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提高综合经济实力。”
     “要从海南实际条件和长远发展出发,积极发展服务型经济,尤其要加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旅游业国际化程度,提升旅游业档次和水平,规范旅游市场,努力使旅游业成为海南的支柱产业。”
(胡锦涛)
 
     海南民主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的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旅游业是海南最具特色和竞争力的优势产业,胡锦涛总书记在最近的三次关于海南的谈话中,无一不提及海南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性。海南应当充分利用作为经济特区的某些优势和独特的旅游资源,抓住我国加入WTO和航权开放带来的重要机遇,适时地实行旅游业的全面开放,建设我国旅游经济特区,进而建成世界知名的国际旅游岛。这是海南在我国改革开放新时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
     经过多年的发展,海南省的旅游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基本上形成了食、住、行、游、购、娱等旅游六大要素相互配套的产业体系,具备了年接待游客2000万人次的能力;旅游产品不断丰富,形成了观光、度假和专项理由互促共进的格局,在国内外旅游市场上的竞争力明显增强;旅游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从根本上改变了海南旅游的接待条件;国际知名度逐步提升,落地签证、免签证政策以及试点开放第三、四、五航权政策等,为海南打通了国际通道;旅游效益越来越显著,每年多项经济指标都创造了历史新高;旅游客源结构不断优化;旅游市场管理日趋规范。旅游业已从不起眼的小行业发展成为领跑全省经济的现代服务业的龙头产业,成为海南最具特色、最具潜力和竞争力的产业,海南成为全国八大旅游区之一。④近年来,海南旅游坚持“宣传促销是突破口,国际化是出路,市场规范是基础”的理念,通过“一手抓旅游宣传促销,一手抓旅游市场监管”,使海南旅游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升,进一步树立了国际度假旅游目的地的形象。
      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建立国际旅游岛,将对海南经济增长及旅游业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人文社会产生多方面的拉动作用,创新国际旅游岛,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实行旅游产业的全面开放,建立国际化的旅游经济特区。
     海南旅游经济特区的基本涵义:在海南全岛的区域内,围绕旅游产业的开发和经营,对外实行以“免签证、零关税”为主要特征的投资贸易自由化政策,加快推进海南旅游服务国际化、自由化进程。其本质要求是旅游业的高度开放,表现在人员进出上是“免签证”,表现在货物进出上是“零关税”,表现在投资往来上是“自由化”。
     实行最大范围的“免签证”政策。“免签证”是旅游业国际公认的高度开放的重要标志,它以国际游客为主要对象,为游客的出入提供最大的方便和自由。
     实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旅游管理体制。海南旅游经济特区与一般国际旅游城市,它们共同之处都是旅游业的高度对外开放,但是开放的程度不同。海南旅游经济特区对外开放的范围和整体水平,均比一般国际旅游城市大和高,它要求相关的服务业也实行相应的开放,使之与旅游业的发展相协调。例如:放开国际旅行社的准入,加快旅游国际化;扩大旅游直接相关产业的开放;扩大旅游外围相关服务业的开放……等等。
     实行与旅游业相关的货物进出口优惠政策,即零关税政策。鼓励中外投资者参与海南的旅游开发和经营。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实行某些特殊的旅游项目开发政策。
二是实行全岛旅游资源的统一整合,形成五大旅游经济区的基本格局
      全岛旅游区域划分的主要原则。一般来说,区域划分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空间上相互毗邻;二是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结构相近;三是经济发展水平接近;四是经济上相互联系密切或面临相似的发展问题;五是社会结构相仿;六是区块规模适度;七是适当考虑历史延续性;八是保持行政区划的完整型;九是便于进行区域研究和区域政策分析。
三是实行旅游开发建设的双重体制,在有效地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大力吸引海内外有实力的企业来海南开发旅游资源。
     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基础的旅游资源开发运作机制。全岛旅游资源要统一规划、统一开发,严格防止各行其是,遍地开花。当前,应当尽快确立旅游资源的区域划分,并着手进行编制规划。
     按照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原则,大胆创新投融资体制,以项目为载体,以企业为平台,以资本为纽带,建立全方位的旅游开放体系,充分发挥企业、特别是有实力的企业在旅游开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大胆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有实力的海内外企业成为旅游资源的开发主体。借鉴国际经验,并从海南的基本省情出发,应当确立企业在旅游开发中的主体地位。为此,应当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例如出让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支持和鼓励有实力的海内外大财团作为一级开发商参与海南的旅游开发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和中小企业按照全省的统一规划,进行旅游的具体项目的建设。这样,有利于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有利于吸引大财团、大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有利于高水平、高质量的开发建设;也有利于走出一条环境保护与旅游资源开发相结合的新路。⑤
     站在历史与未来交织的时空,海南旅游肩负着新的历史使命,而要想实现海南旅游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良好环境下的旅游立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祝愿海南省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和完善旅游业的立法和执法工作,为海南旅游在国际化道路上走出自己的风采,打下自己的江山发挥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八、结语:扎实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全力保障社会和谐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阐述和谐社会的内涵时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着重要作用。将民主法治置于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首位,是对民主法治价值与功能的科学认识,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和谐社会的涵义,正确处理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海南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及各级司法机关高度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从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普法宣传、法学教育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有效的探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海南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海南各级政法机关也在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大局的前提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海南的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深刻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海南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步和显著成就的同时,巡访团也感受到了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对民主法制建设的更高要求,看到了海南旅游经济对加强旅游立法工作的强烈愿望,听到了海南民众对依法治省的强烈需求。
     法治是平衡利益的调节器,是维护和发展权利的保障,是社会稳定的基础。⑥回首30年海南省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我们豪情满怀;展望海南省日后民主法制建设的壮丽前景,我们信心倍增。党的十七大已为我们制定出了一整套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新章程、新目标和新任务,这就要求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广大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力军,当前的首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和贯彻十七大精神,尽快把思想与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的精神上来,并将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到政法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工作实践中。
为实现海南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在打造一条经济发展、生活宽裕、生态良好、社会和谐的发展道路中,海南的民主法制建设大有作为。让海南人民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万众一心,发愤图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扎实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海南民主与法制逐步完善,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全力保障海南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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